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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挑战医疗鉴定

2001-03-2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1998年2月24日,高云龙因胸闷、气喘入住江西省肺科医院。3月9日抢救无效死亡。1999年4月,死者家属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。

2000年6月21日,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了法医鉴定文书,认定医院主治医生对高云龙的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重视,抢救处理不当,导致高云龙因过敏性疾病(利福平过敏可能性大)死亡。7月18日,死者家属根据司法鉴定,以医疗责任事故罪,向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报案。警方调查后认为,主治医生涉嫌医疗责任事故罪,请求批捕。12月29日,东湖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书,要求警方补充侦查,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医疗事故鉴定。

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教授就此案认为,医疗责任事故罪应以司法鉴定为准,医疗鉴定并不构成其要件。因此,检察院和法院不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。

(《法制日报》2001.3.2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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